与劳务合同签署之后,劳动者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决定离职,这是普遍常识。
作为常规操作流程,部分企业在短时间内需要从事临时性工作时,通常会选择与相关人员协商以达成劳务合作关系,签订劳务合同。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即应按照合约内容的规定,严格履行自身的职务及责任。
若劳务提供方意欲提出辞职诉求,则应当事先通知企业,以便企业能够合理安排工作交接事宜以及相关的手续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