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的相关方面存在误差;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
竞业限制条款所适用的对象仅限于雇佣方的高层管理者、具备高超技能的专业人士以及承担
保密义务的其他员工;
二、超出竞业限制期限的问题;
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设定的期限超过了两年的法定最长许可期限,那么超出部分便应视为无效的约定;
三、
违法强制法令规定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