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
法律关系中,当
合同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终止服务协议时,雇佣方不必向员工支付替代通知期内的
工资补偿,只需通过
书面形式正式告知即可。
然而,倘若雇佣方未能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预先告知结束
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决定,在此情形下,雇佣方则必须额外支付该员工一整个月的薪资报酬作为
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