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员工离职事宜上,公司的做法并非必须提前通知。
然而,若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则须事先向劳动者传达此信息,且需至少提前30日进行通知,这才是符合法律及商业惯例的做法:
首先,当劳动者因病或因非工伤原因导致身体障碍,经过相关医疗期过后,依然无法胜任原先职位,亦或者无法胜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工作机会的时候;
其次,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当前工作任务,经过适当的培训和工作岗位调整后,仍然无法承担相关职责的时候;
最后,当劳动者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转变,以致于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并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之后,仍然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的时候。
若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辞退劳动者而未履行相关通知义务,那么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付出额外的补偿,即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