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地区产假的薪酬发放原则如下所述:
倘若女性员工在职期间,其所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相关项目,那么就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该企业在上一年度的全体职员月平均工资标准,向产妇发放相应的生育津贴福利待遇;
反之,若用人单位并未为其员工购买任何生育保险,那么则需由该单位按照孕妇在休产假前正常工作时期的薪资水平,来支付相应的假期收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