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
仲裁的
有效期为一年,即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理应了解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
劳动关系持
续期间,由于薪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下,
劳动者所发起的仲裁申请将不受本条款中第一款所述
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然而,当劳动关系终结时,劳资双方必须在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决争议的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