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若欲提前终止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正式的书面通知。
2. 如遇用人单位采用暴力手段、言语威胁或违反法律规定用以限制雇员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强制要求员工继续工作的情况,或用人单位明知自身行为错误却仍强迫或驱使员工进行危险劳作,危及到员工生命健康的严重情形时,雇员有权立即提出解约请求,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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