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该员工处于试用阶段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且其并非此事故中的主要责任方,则他或她应被尊定为因公负伤。
所谓的“上下班途中”,即是由个人常居之处至职业场所间必须经过路径所历经的时间段,在此期间所发生之非自身原因引发的严重人身损害事件皆应纳入工伤范畴处理。
然而若该事故发生于探亲访友过程之中,则通常无法将其判定为因公负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