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工伤事件并未对临时工或正式员工有所区分,只要该劳动者付出了实际的劳动,便可被视为具备劳动关系。
而这其中包含了签署协议的劳动关系以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两类形式。
因此,一旦明确了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后,便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工伤级别进行评估,最后再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事宜。
其次,判断伤者伤害是否源自于其工作行为也是至为关键的因素。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工伤认证时须满足以下七个常见工伤情况,且每一种情况都与职业工作有着密切联系:
(一)在工作时段及工作场所内,因工作性质遭遇意外事故损害;
(二)在工作前后正在或准备完成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环节时遭受意外事故损害;
(三)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因履行本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损害;
(四)患有职业病;
(五)因出外公干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或失去联络的;
(六)在上班或下班途中,由于非个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或铁路、航运、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或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受害的;
(七)已纳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定性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