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的劳动合同达到期限时,雇主有权选择不再续订。
若企业确实决定不再续约,则需对员工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若系企业首先提出不再续约的意向,则应根据员工在本企业所服务的时间长短,逐年每月按照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赔偿。
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尚未满一年的情况,将被视为一整年处理;
而在服务期满六个月但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则需向员工额外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