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六种情形下,雇佣方(即企业)不得在合同期满之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若未按照规定在离开相关岗位之前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2. 被疑患有职业病的人员,正在于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3. 如果劳动者已经患上某种疾病或者遭受工伤事故而导致身体伤害,那么他们可以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规定医疗期权益。
4. 对于女职员来说,经期、生育期以及哺乳期这三个特殊周期中同样受到保护。
5. 工作人员在企业内累计任职已达十五年以上,同时距离正常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五年以内时间者。
6. 工作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任职已有十年以上,并且具备向企业申请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者。《劳动合同法》第45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