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已怀孕妇女的劳动合同将自动顺延至法定情形消除为止。
在这个顺延期间内,并不强制要求再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以确保她们在此时间段内仍能享受保护权益和福利待遇。
然而,当法定情形消除了,无论是员工还是雇主均有权选择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决定续签,则须依据法律规定重新签署有效的劳动合同文件。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表示,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若存在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其应持续至相关情形消失之后才可终止。
但对于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劳动合同终止问题,它必须遵循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来实施。
此外,法律还特别指出,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的劳动者如有任何一种属于以下情形的,雇主都不能采用原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中所列明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正处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之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