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
如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
劳动者续签相关协议,或是通过降低劳动合同所规定待遇等方式诱使劳动者无法续
签合同,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
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原则上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计算,每满一年可给予相应月份的
工资作为补偿。
若工作经验超过六个月但未到一年,则以一整年来算。
未满六个月者,按照半个多
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