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于
试用期间且
期限届满后遭解聘的
劳动者,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程度的
经济赔偿。
具体而言,当工作时间不足半年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半个月的
工资作
补偿金;
而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但未满一年者,则按工作年限一年为基础计发;
若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补偿费用。
然而,在计算
经济赔偿金额时,根据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计算其
赔偿数额,同时还需要加上劳动者工资标准,即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对于工作经验超过六个月但未达一年者,应以一年来计算应得赔偿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