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的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时,公司有责任依照该员工在其实际工作期间内所付出的工时数,向其支付相应的薪资福利待遇,以防止因为员工自动离职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结算其薪酬,从而损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合法方式(例如协商解除或者合同到期)得以解消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务必在相关法律文书做出后的较短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劳动者的全部应得工资。
对于以自动离职为由拒发工资的情况,无疑违反了此项法规与政策的精神内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