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单方面修改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形总结:
首先,当有如下情况出现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其企业资讯进行名义上的更改,例如改变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士或是投资方等核心信息;
其次,若是用人单位涉及到合并、分离甚至重组等复杂又重要的经营变化,那么也将影响到本来履行中的劳动合同;
再次,当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而无法完成原本承担的工作任务,只要经过合法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亦有权为他们重新分配新的工作职责;
最后,虽然涉及到的主题较为残酷,但如果劳动者证明自己无法胜任现有职种,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通过适当的职业培训以及职位调动来帮助他们回归正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