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遭受工伤事故期间,即使劳工合同已临近到期期限,企业同样不能单方面停滞或解散劳工关系。
这是由于现行的中国社会法典规定了,当职工作为雇主单位的成员,已在公司内部被确诊患有职业病,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且被认证为全丧或部分失去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该劳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持续延长到相关不良状况完全消除之时才能够终止。
然而,对于那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者的劳动合同终止事宜,则应根据国家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和裁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