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试用期在期满之后便不可另行延长。
在我国,法律明确要求同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位劳动者之间仅可设定唯一一次试用期。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商定的试用期,无法以任何合法的理由再次予以延长,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有权在试用期间内对被证实为不符合公司录用标准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样亦可根据自身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无需解雇该员工,但是用人单位并无权为签署的劳动合同添加额外的条款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