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间因薪资待遇问题所引发的纷争,毫无疑问地属于
劳动争议范畴,
劳动者可依法向相应管理部门提起劳动
仲裁的申请。我国境内任何单位及员工在涉及以下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劳动争议,均受本法律框架
管辖:对于
劳动关系的确立存在争议;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修改、解除以及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因员工
被开除、解雇或
辞职、离职事宜而引发的争议;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机会以及劳动防护措施等方面引起的争议;由于劳动薪酬、
工伤医疗费用、
经济补偿款项或是
赔偿金等问题产生的争议;此外,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下几类
纠纷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住房制度改革后公有住房的转让问题产生的矛盾、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争议、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就提供劳务问题产生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其帮工、学徒之间因工作方式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