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职时未能遵守法定30天的期限而尽早离开的行为合规与否,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离职的具体缘由,若因雇主具备下述几种情形导致其提出离职,情形如下:第一,未经依照相关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员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或劳动要素保障;第二,未能按时且足额地发放职工薪酬;第三,没有合法合规地为职工们缴纳社保费用;第四,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而严重侵害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由于雇主采用欺骗、恐吓或趁火打劫等不正当手段与劳动者签署了劳动合同,从而使得劳工合同被迫失效;第六,法律和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利解除劳工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况。然而,若离职并非基于以上这几种原因,那么提前不足30天离开便属于违法行为了;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申请离职需提前30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雇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