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离职并不受雇主的批准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员有权提前三十天向其所在公司递交书面辞呈,以便顺利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在试用期之内,如果感受到与工作岗位的契合度欠佳或其他因素,同样可以提前三天告知雇主并解除劳动关系。即便在此过程中,单位负责人未予签字批准,职员仍然有权在提交辞呈后的通知期结束之际离开本公司。若遇有单位未依纪行事拒绝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职员有权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或者报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介入处理,施加压力使之尽快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