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劳动合同期满,若不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若用人单位自合同期满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