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我在此就合同期满未进行
续签而采用口头告知是否应予
赔偿的问题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解读。
通常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并未违反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任何内容,仅采用口头方式通知
劳动者无需继续签署新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须承担
赔偿责任;
然而,若在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
违法行为,那么用人单位便需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对离职员工予以
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明确指出,除非用人单位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进一步提升要求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表示无法接受这种变更,否则依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涉及到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另据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双倍以第四十七条所列经济补偿标准为依据,向离职员工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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