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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程序怎么走

1.递交申请文件:
当事人如欲启动仲裁程序,必须提交详细明确的书面仲裁申请书,同时根据被申请人的数量复印数份副本;
2.仲裁机构处理:
仲裁委员会须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或拒绝接受该申请的决定;
3.召开公开审理:
仲裁庭应在正式开庭之前的五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通报开庭日期与地点;
4.合议调解劳资纠纷:
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工作,在了解和掌握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力图推动当事人双方愿意并自由地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
5.出具裁决书:
仲裁院对劳动争议案件做出终局裁定时,期限应从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始接收仲裁申请之日起算,总共不得超过四十五个自然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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