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递交申请文件:
当事人如欲启动
仲裁程序,必须提交详细明确的书面
仲裁申请书,同时根据被申请人的数量复印数份副本;
2.
仲裁机构处理:
仲裁委员会须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或拒绝接受该申请的决定;
3.召开
公开审理:
仲裁庭应在正式开庭之前的五日之内,以
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通报开庭日期与地点;
4.合议调解
劳资纠纷:
仲裁庭在处理
劳动争议问题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工作,在了解和掌握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力图推动当事人双方愿意并自由地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
5.出具裁决书:
仲裁院对劳动争议案件做出终局裁定时,期限应从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始接收仲裁申请之日起算,总共不得超过四十五个自然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79条规定: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