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非全日制用工的环境中,无论是
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任何时候均有权利提出终止用工协议。
应及时将此决定通知对方,通知方式可选择以书面通知或口头传达两种方式进行。
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质,即其高度的灵活性,如果对此类用工形式规定过严,反而可能会抑制其进一步蓬勃发展的可能性。
为了充分发挥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优势,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推动劳动力资源的最大化合理分配,及时响应国家政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对此类用工终止的相关条款设计相较于全日制用工而言更为灵活宽泛。
除此之外,该
法规还涵盖了由于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在未到期前提前解约等不同情况下引发的终止用工状态。《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
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