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对员工的
经济补偿应按照员工在该公司实际任职期间的总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公司的比例来计算,如工作时间已达到或超过6个月但未满一年者,则将此时间段视为一年年数进行计算;
反之若未到达6个月,则需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此外,如果员工的月平均
工资显著高于该企业所在直辖市、设有市区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全职人员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向这位员工提供经济补偿的时候,应以当地职工每月平均工资为基础,以三倍的标准向其发放经济补偿,且每位员工享受的补偿期限最高不能超过12年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