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立法在有关劳动领域的法律条款中,尚未规定明确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以及支付方式。
本国对应的司法解释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未对此进行详尽阐述。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具有自主决定权,可自行商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及支付形态;
然而,若未达成一致或者相关协议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便需依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内容来处理解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