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间因故遭到解聘并不一定会享有相应的补偿。
然而,若遭解聘原因在于求职者自身并不符合公司的聘用标准亦或出现了其他明显的过失状况,那么相关用人单位便无需对求职者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反观之,若求职者无故遭到非过失性解聘,用人单位理应向其支付半个月薪资做为经济上的补偿;
若最终的裁决结果竟是用人单位涉嫌
违法解聘,此时他们亦应向求职者支付一个月薪资金额的
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