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关于生育津贴与工资福利的政策规定明确指出,两者之间构成了明显的冲突关系,因此并不能同时申领这两种福利待遇。
从理论角度来看,生育津贴与工资之间的确存在着这种冲突,因此,对于那些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的劳动者来说,务必要明白生育津贴与工资并非同一种概念,不可混淆。
值得关注的是,当员工处于孕产期休假阶段时,用人单位不得另外支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