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也违反了劳动者的真实告知义务。
若劳动者以欺骗、欺诈等非法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并未真正了解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署劳动协议,由此形成的劳动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或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