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员工有权自主提出延长试用期的请求。
然而,为确保合理,延长后的试用期应严格按照《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限定,其期限不得超出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期限。
另外,如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用人单位所设定的要求,而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增加试用期以进一步考察该劳动者的表现时,实际上就构成了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原则的违背,即违反了法律对试用期约定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