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附属义务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出具详细准确的离职证明文件,并应在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劳动者妥善办理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迁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进行纠正和惩戒处理,并对可能因此给劳动者带来的实际权益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