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试用期为两个月是合法且合理的。
对于试用期内签订的劳动合同,若其届期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时,该试用期的时间上限应设定为一个月;
当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而未满三年时,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
对于具有三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说,试用期则须控制在六个月以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