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若劳动者是由于个人因素主动选择离职的,那么他将无法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倘若劳动者是因为雇主所实施的违法事宜造成困扰从而不得不选择离任,此时,雇主有义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涉及如下几种情况,劳动者被迫采取主动离职策略时,雇主同样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1.未能严格遵守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安全保障或工作环境;
2.未能及时且充分地向劳动者发放薪资;
3.未能依照相关法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雇主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对劳动者权益构成潜在威胁;
5.使用欺骗、恐吓或趁人不备等手法,好使得劳动者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签署或修改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失效;
6.法律及行政法规中明确列出的其他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即使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雇主仍然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职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