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
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得到医疗救治及
经济赔偿的权利。
对于具有
八级伤残等级的员工,他们将能够享受到以下的各项福利政策:
首先是
医疗费用的实报实销,这涵盖了病人在住院治疗、康复锻炼以及事故复发现阶段所产生的所有医疗开支;
其次,为其提供一定的住宿与饮食方面的补贴,具体计算方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依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住院天数;
若由于病情需要而赴统筹地区外就诊的,可以要求额外支付
交通费用和膳食旅馆费用;
至于交通费则根据当地的规定标准进行折算;
而膳食旅馆费用则以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病患数量×每日计费天数来支付。
再次,因事故导致人体机能受损所必须使用的辅助设备费用也会得到相应的
赔偿。
此外,在停工修养期间,员工依然可以领取与之前相同的
工资福利待遇,并且停工期通常不会超过12个月。
但如果伤情严重或状况特殊的话,须经过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延长。
最后,对于已经确定为八级伤残的员工,他们将能够有权享有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该金额为其个人11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在自愿解除或是在合理期限内终止
雇佣合同的情况下,还将有资格享受到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这部分具体的福利政策标准,请参考各地针对《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的配套实施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