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不参与正常上班却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了劳动关系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详细分析如下几个方面的状况:
首先,若该股东参与了公司的各类日常运营管理活动,并且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正式任命,被指定担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重要职位时,那么,他们与公司之间便满足了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从而形成劳务关系;
其次,如果股东并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仅仅是企业之中普通层次的管理人员,亦或是仅是基层员工,则应认定这两者间构成了劳务关系;
再次,倘若该股东并未深度参与到公司的日常营运中,没有为公司付出任何体力性劳动,只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实施自己作为股东的各项权益和职责,那么对于这类股东来说,与公司之间并不构成劳资关系。
最后,如果股东与公司在商业行为、人力资源、组织架构、资金运作等方面出现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确认的“人格混同”现象,即使从法律条文上看,他们符合劳务关系的所有特点,但是由于资本与权益已经高度融合,以至于股东无法扮演劳动者的角色,因此他们与公司之间同样不构成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