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鉴定费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先行承担,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何方
当事人负担。
行政诉讼的
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
证据证明其
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
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
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
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