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申请撤诉后的再立案处理
如果当事人主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主动撤诉通常视为未实际行使仲裁权利,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仍在时效保护范围内,仲裁权利未被消灭。
(二)按撤回申请处理后的再立案处理
如果是因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仲裁委员会按撤回申请处理,再次申请仲裁时需提供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有正当理由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会受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审查其撤回申请的自愿性,确认自愿的,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