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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的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应该是多少

代** 北京-昌平区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04 11:46:51 336人阅读

竞业协议的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应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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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若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按月支付补偿。补偿金额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若该百分之三十的金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若双方对经济补偿数额有约定,应按约定执行,但约定需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26-01-04 19: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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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内容,但未明确解除或终止合同后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支付经济补偿。

若该百分之三十的金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双方若对经济补偿数额有约定,优先按约定执行,但约定需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4 18:1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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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者履行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中的较高者,有公平合理约定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可依法维权。

法律解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却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需按月支付,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若该金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若双方对经济补偿数额有约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执行约定内容。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您遇到此类竞业限制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处理方式。

2026-01-04 16: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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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履行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需遵循法定标准或公平合理的约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时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1.执行法定补偿标准。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该比例对应的金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遵循约定优先规则。若双方对经济补偿数额有明确约定,且约定内容公平合理,则优先按照约定数额支付,无需适用法定标准。

3.采取合法维权措施。当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14:4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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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计算方式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若该比例对应的金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若当事人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有明确约定,且约定内容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应优先按照约定内容执行,约定效力优于法定补偿标准。

(3)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可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解决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需注意保留相关履行证据;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避免因未支付引发劳动纠纷。

2026-01-04 12:45:1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为违约责任。协议约定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不遵守协议约定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竞业禁止理解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期限应灵活掌握,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一般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根据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补偿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也可约定雇员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在离职时一次或分次给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如分配股票、给付高额退休金等。至于补偿金额则应是合理的,具体可根据雇员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一般而言,给雇员的补偿至少应不低于国家或雇员所在地方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该标准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应以不少于该雇员在原企业同期收入的2/3为妥,以保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准。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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