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
辞职补偿金。
辞职补偿金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除劳动关系后
劳动者获得的
经济补偿金是以个人身份取得的,具有专属性,不能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济补偿,是指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不属于
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的范围。
一、辞职补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辞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有明显区别。正常的工资、奖金是对劳动者平时所付出劳动的补偿,而辞职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辞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它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多年与之建立忠诚、稳定
劳动关系的奖励,另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
2、辞职补偿金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因此,辞职补偿金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是对个人生存权、劳动权受到严重影响时的补助,与婚姻关系没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
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