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不存在复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需按规定起诉。
(二)若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若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四)若仲裁结果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逾期未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