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月平均
工资调整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
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664.17元,四市为1508.33元)确定。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4729.25元,下限为岛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4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