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XX令【2015】185号《陕西省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
仲裁办法》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由于单位原因没有及时为员工办理
社保缴费手续,由用人单位写清情况说明,携带与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中心申请,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给予补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可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如与单位发生争议,请提供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