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后,需在五日内关注是否收到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任何决定,可直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仲裁申请被受理,应知晓案件处理的时间限制。仲裁庭通常需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裁决,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