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劳动
仲裁一般不会当场出结果,且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仲裁期限。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一般不会当场出结果,且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仲裁期限。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
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
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一)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