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无关于待业的问题的限定;但是待业分别于解除合同,待业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待业期间单位应发放最低生活费,仍然要为员式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由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薪水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薪水。超出一个薪水支付周期的,能够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两方新商定的准则支付薪水;用人单位无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各省限定支付生活费。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受应当由劳动者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