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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范围有哪些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范围有哪些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2-22 10:54:45 已帮助21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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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范围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准则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准则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准则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准则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准则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准则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准则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表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原者);
14、持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出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出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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