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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流程

劳动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流程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3-04 21:01:19 已帮助15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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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流程
一、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进行劳动仲裁开庭审理
二、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三、其次,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庭审调查阶段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1)当事人陈述。
(第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第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第4)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的,经过仲裁庭许可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第5)宣读勘验笔录。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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