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不合法的,未婚先孕只是违反《
民法典》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劳动法是两码事,而且劳动法中有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三期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所以这与
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不具备对“未婚先孕”员工进行处理的权力。相反,即便有女职工未婚先孕,她与其他婚后怀孕的女职工一样,同样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同样受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的保护。因此,单位不能以“未婚先孕”为由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