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不收取费用,相关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每件案件的受理费为10元。
(三)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即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也减半交纳。
(四)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
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